專利與商標

專利介紹

當任何人有一發明或創作,為維護其權益,向智慧局提出申請,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之規定,而授與專利權,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。

物品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、販賣、為販賣之要約、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;方法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 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、販賣、為販賣之要約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。

專利 - 重點國家介紹

各類專利之年限及審查時間(自申請日起算)

商標介紹

 

商標:

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,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,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、立體實物、聲音,甚至為氣味等,我國規定,商標可以由文字、圖形、記號、顏色、聲音、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。但無論如何,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,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、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,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,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。

團體商標:

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、協會或其他團體,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,欲專用標章者,得申請註冊為團體商標。

團體標章:

凡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、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,欲專用標章者,應申請註冊為團體標章。
前項團體標章註冊之申請,應以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,並檢具團體標章使用規範,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。

證明標章:

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、品質、精密度、產地或其他事項,欲專用其標章者,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。證明標章之申請人,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、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。

台灣商標:

台灣商標申請採【註冊保護原則】

審查時間:約8-12個月

制度:審查制

專用期間:自註冊日起10年

使用規定:連續三年未使用者,則該商標有被商標局撤銷之虞。

 

中國商標:

中國商標申請採【先申請制度】

審查時間:約8-10個月

制度:審查制,公告期3個月

專用期間:自註冊日起10年

使用規定:連續三年未使用者,則該商標有被商標局撤銷之虞。

 

美國商標:

美國商標申請採【使用主義】,申請資格為: 
1.1 商標已使用方式:申請時同時提交使用證明,及於美國使用日期; 
1.2 商標意圖使用方式:申請時必須提供商標圖樣及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,須於核准後6個月內(可延期)提出使用證明及於美國使用日期,始可取得商標權。

審查時間:約3-5個月

制度:審查制,公告期1個月

專用期間:自註冊日起10年

使用規定:美國商標註冊日起第5年~第6年間必須提出使用宣誓書(同時提出商標使用證據),否則商標會被撤銷註冊。

 

日本商標:

日本商標申請採【先申請制度】

審查時間:約6-12個月

制度:審查制,公告期2個月

專用期間:自註冊日起10年

使用規定:連續三年未使用者,則該商標有被商標局撤銷之虞,且註冊滿五年者,他人不得以該商標註冊不當為由提起無效撤銷。

 

歐盟商標:

歐盟商標申請採【先申請制度】

審查時間:約4-6個月

制度:審查制,公告期3個月

專用期間:自申請日起10年

使用規定:其註冊可在歐盟28個會員國獲得保護。

會員國共28國:英國、法國、德國、義大利、奧地利、荷蘭、比利時、盧森堡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希臘、芬蘭、瑞典、丹麥、愛爾蘭、波蘭、捷克、斯洛伐克、匈牙利、立陶宛、愛沙尼亞、拉脫維亞、斯洛伐尼亞、塞普勒斯、馬爾他、保加利亞、羅馬尼亞、克羅埃西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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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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